一、民法典中合同還未對方蓋章能否撤銷
合同對方還未蓋章,合同未成立,若是要約則可以撤銷,若是承諾可以撤回但是不能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爲受要約人所知道;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不可以撤銷的要約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可以撤銷的要約包括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需要當事人均進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所以合同對方還未蓋章,是不能成立的,若是要約,可以撤銷,若是承諾,不存在撤銷問題,只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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