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是否適用於行紀合同適用。
定金可以廣泛應用於多種合同,在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等經濟活動中,只要債權人要求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都可以按照主合同規定設立定金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行紀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爲爲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
行紀人爲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爲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爲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
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
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
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
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
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爲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一般來說定金是由雙方自行約定的,是由債權人來要求對方進行支付定金來作爲債權的擔保方式,而定金的數額是由雙方當事人來自行約定的,一般不會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而定金同樣適用於行紀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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