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權利義務終止都有哪些解釋

合同是我國爲了保護相關人的合法權益設立的一類保護性法律文書,合同的到期是有着較爲詳細的時間規定的,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也隨着到期而終止。下面小編就合同到期權利義務終止都有哪些解釋,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

合同到期權利義務終止都有哪些解釋

本條是關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情形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性質,決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可能永恆存在,有着從設立到終止的過程。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按照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爲達到其利益要求而達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於債務的履行。債務按照合同約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債權得到滿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債務歸於消滅,產生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後果。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於合同按照約定履行:

(一)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其權利義務原則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債務當然應當由債務人履行,但有時,爲了實現當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許合同債務由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比如債務人乙和債權人甲約定,由第三人丙償還乙欠甲的1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丙將10萬元人民幣償還給甲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亦終止。

(二)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合同的種類不同,債務的內容也不同,比如,貨物買賣合同,債務的內容是交付貨物或支付價款;承攬合同,債務的內容是提供勞務或者支付報酬。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但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比如,債務履行時,法律規定該履行需經特許,債務人無法得到批准許可,或者標的物已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比如交付貨物的運輸費用大大提高,甚至超過合同標的的價格,實際履行極不經濟;或者不適於強制履行,比如以債務人的具有人身性質的特定行爲爲標的合同。在實際履行不可能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同意,可以採用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比如,債務人乙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向債權人甲交付100噸吉林產圓粒大米,由於乙收購遇到困難,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噸天津圓粒大米,質量與合同約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債務即消滅。有時代物履行可能會有差價,支付差價後,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

(三)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後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但有時,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後,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比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萬元人民幣,債權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錢,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直接將欠款付給丙,乙同意,並按照其欠甲款的數額將錢付給了丙,從而消滅了其對甲的債務。

我國的法律規定,公民的債務關係根據合同的到期時間進行相應的規定的。一旦合同時間到期,債務清還結束的,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也就自動解除了。無需在班裏其他的手續和說明規範這類事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