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與解除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與解除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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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後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
,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爲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爲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爲,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爲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透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
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爲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