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無效合同 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無效合同 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可撤銷合同的特徵,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一、可撤銷合同的特徵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於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爲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爲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透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於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爲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願,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爲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並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爲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於無效,產生與相同的法律後果。二、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均爲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銷合同依法被撤銷後與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相同,即均適用《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但二者區別在於:1、從內容上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2、從效力上看,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則爲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3、從當事人主張看,可撤銷合同只能是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依法確認合同是否被撤銷;無效合同無須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均可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4、從期限上看,可撤銷合同中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書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無效合同則無期限限制,自始至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