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什麼?

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什麼?

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履行的具體的地點。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爲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爲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覆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只是《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爲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爲“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係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爲“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覆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爲”,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爲地”。

該批覆是,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爲完成地即爲“貸款方所在地”。該批覆現在仍爲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批覆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爲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民法典》確定管轄,以該批覆確定管轄更爲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爲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覆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爲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爲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民間借貸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要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上是非常的重要的,主要還是因爲很多的人員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爲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繫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爲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爲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密切聯繫點。諸如透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爲,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爲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在當代的社會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很多的人關於合同問題時常會發生一些糾紛,這個時候合同的履行地就將直接的影響到管轄法院的確定。通常是以協議的爲準,如果沒有協議的話就以實際履行地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