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物買假貨合同履行地中合同履行地是指什麼?

當前網上購物已經非常普遍。雙方使用支付寶付款平臺完成交易,但是如果收到了假貨或是遇到產品問題,買家該如何維權?買家和賣家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第三方的交易平臺來達成協議,並且約定了收貨地址,則該收貨地址就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收貨地所在地法院可以作爲網上購物買假貨合同履行地法院,有對雙方的糾紛管轄的權利。

網上購物買假貨合同履行地中合同履行地是指什麼?

網上購物買假貨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衆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以買賣合同爲例,96年最高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也強調在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可以變更約定,並明確了雖有約定但未實際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也就是說合同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並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當事人爲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

履行地點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

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

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

依據法律規定,對於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網絡購物(下稱網購)案件的訴訟管轄,可以分爲約定管轄與法定管轄。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沒有約定,應適用法定管轄,也即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以雙方約定的交貨地爲合同履行地,收貨地某市某區即爲交貨地,故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作爲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首先,“交貨地”、“收貨地”、“交付地”在本案中指定的是同一個地點。“交貨地”與“收貨地”是同一地點站在不同角度的稱謂,站在賣家角度就叫交貨地,站在買家就叫收貨地。網購中,交貨地址一般由買家所填,所以習慣稱之爲“收貨地址”。“交付地”與“交貨地”作爲地點含義是一致的,均指交付貨物的地方;“交貨”和“交付”作爲兩個動詞,側重點則有所不同,“交貨”多與驗收貨物有關,“交付”多與所有權與風險轉移有關。故本案中“交貨地”=“收貨地”=“交付地”。

其次,《規則》對合同履行地已經作出約定。網購一般採用郵寄的方式送貨,郵寄送貨又分爲“賣家包郵”和“賣家不包郵”兩種方式。因此有人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賣家包郵”屬於送貨上門的銷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貨地;“賣家不包郵”屬於買家自提的銷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賣家所在地。筆者認爲,只有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送貨還是自提纔會對合同的履行地產生影響。買賣雙方自願選擇使用支付寶付款方式進行交易,《規則》應作爲雙方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交易雙方約定,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收貨人簽收)之後轉移;在承運人責任導致貨物損毀、滅失的情況下,發貨人向承運人追償不影響交易糾紛的處理,發貨人應依照本規則承擔損失。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爲貨物交付地點;雙方協議退貨的,以賣家留下的退貨地址作爲交付地。

綜上,買家在網上購物時與賣家約定了收貨地址,收貨地址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假如在購物時買家收到了假貨或是質量有問題的貨物,與賣家協商無效後即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賣家。該法院即作爲網上購物買假貨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買賣雙方民事糾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