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什麼用?

當我們雙方在兩邊都清楚並願意相互履行的合同中的條款就會簽訂下合同,那麼我們管簽訂合同時所在的地點和合同中所要履行的地方叫做合同履行地,那麼合同履行地有什麼用呢?接下來在下文中本站小編爲大家講解一下。

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什麼用?

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什麼用?

一、什麼叫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作用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衆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

以買賣合同爲例,在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可以變更約定,並明確了雖有約定但未實際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也就是說合同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並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透過小編爲大家講解的合同履行地有什麼用,相信大家已經很清楚的明白了,合同非但都是一帆風順沒有意外的,一旦合同中間出現經濟糾紛以後,合同履行地又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當地的法院都不會去受理的,只有當二者相一致的時候,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