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分別是什麼?

一、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分別是什麼?

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分別是什麼?

簽約時的所在地是指雙方簽訂合同時候,雙方在簽約的地方。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時候的所在地。可以是合同中約定的實施的所在地來履行這合同,也可以不是,可以是其他所在地來實行這合同的。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履行地是合同約定的,這是合同已經成立後,雙方根據合同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行爲。而合同簽約地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約定的地方,這個時候合同可能尚未成立。

二、合同履行地的認定

履行合同要按照合同實施的地點,及被告人所在地來進行。當雙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或者多人必須履行時,視情況而定,可以在不必相同的地點履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合同簽訂地的認定

合同簽訂地是確定合同糾紛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的依據之一,《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正確認定合同簽訂地,有利於當事人選擇。

合同是根據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合同遵循意思表示自由原則,合同的內容可以雙方協商,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區分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簽約地的作用在於,明確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有些人在簽約地的時候,誤以爲簽約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另外,在出現合同糾紛起訴的時候,簽約地和履行地的不同,會導致管轄法院的不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