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區別是什麼?

合同履行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區別是什麼?

1、確定性不同。在一份合同中,如果標的物是實物,那麼標的物所在地是確定的,也就是合同成立時標的物所處的地點;合同履行地則不確定,合同不一定會約定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是否必然存在不同。標的物所在地不一定存在,如標的物時無形財產,即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則不存在標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一定存在,即使沒有約定,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推知。

3、法律意義不同。合同履行地時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標的物所在地則沒有此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採取以下原則: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

二、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就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對於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有法律意義。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實際交付地即可認定爲合同履行地。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採取以下原則: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在進行簽訂的時候是有合同的,履行地點的。但是可能有些人員他們在合同簽訂過程當中約定了具體的履行訂單實際履行約定的不符合的,除此之外,合同標的所在地是存在的。但是兩者之間的區別是非常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