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什麼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一種締約過失行爲。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爲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二、合同期滿是終止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合同期滿是終止合同。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而合同期滿就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所以合同期滿屬於合同終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三、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相同點是都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二者的不同點如下: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爲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爲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爲,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爲。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纔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爲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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