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離職違約金多少合適?

一、公司離職違約金多少合適?

公司離職違約金多少合適?

合同違約金約定多少合適需要看合同的具體情況,不同情況的約定事項所帶來的實際損失有所不同,合同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需注意不宜超過造成損失的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責任一般是多少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爲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爲限”酌情予以調整;

7、不採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爲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爲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離職的違約金規定需要合理,不能過多或者過少,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進行違約金的金額確定,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是不同的,發生的時間不同,性質不同,賠償範圍不同,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