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以進行變更嗎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後者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這裏僅討論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從原因與程序上着眼,在我國法上有以下類型:
(1)基於法律的直接 規定變更合同,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爲損害賠償債務;
(2)在合同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情況下,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撤銷合同,法院裁決變更合同;
(3)在情事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
(4)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5)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事項
我國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經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據此,房屋抵押合同變更須具備下列條件:首先,必須經債權人、債務人及抵押人三方(抵押人爲債務人時爲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沒有共同一致的意願,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抵押合同。其次,房屋抵押合同變更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或他人的利益。第三,合同變更應到合同簽訂時的登記管退導部門進行重新登記。登記管理部門一般爲縣級以上的房地產手於政管理部門。同時房屋抵押合同變更只能是合同內容(如期用文、擔保數額等)的變更,不能是當事人的變更。如當事人發生變化,則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舊合同的消亡,新合同的產生。
三、房地產抵押合同變更協議書範本
登記號 附( )號
房地產抵押合同變更協議書
甲、乙、(丙) 方經過友好協商,就 號抵押合同的變更達成如下協議:
(一)抵押合同變更內容
1、抵押人變更爲
2、抵押權人變更爲
3、債務人變更爲
4、履行債務的期限變更爲至 年 月 日。
5、抵押金額變更爲( )幣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元整。
6、抵押房地產變更
座落區(市)縣 鎮 路(街、巷) 號附 號幢號房號建築 結構建築 面積房屋 用途房屋所有權證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土地使用面積國有土地使用 權取得方式
7、其他變更內容
(二)抵押合同未變更之條款仍然有效。
(三)本協議一式叄份,經抵押合同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登記機關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
登記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從上文的內容來看,合同是可以進行變更的,合同的變更分爲主體的和內容的變更這兩種情形。變更的事項也不是隨意的,當我們對合同的主體進行變更的時候,就不在屬於合同變更的範疇了,而是一份新的合同。關於房地產抵押變更合同的內容就是這些,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