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瞞抵押但未登記的合同可撤銷否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賣方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購房者仍然可以撤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檔案: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七)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進行審覈,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賣房者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和買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是欺詐的行爲,無論是否辦理抵押登記,購房者都可以申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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