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包括哪些內容

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要求,主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合同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違法《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等。市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還應當對合同條款是否完整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合同內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見,但不對政府合同涉及的技術、金額等問題進行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
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合同主體、形式、內容、和訂立程序。
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合同形式應當符合法律要求,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內容應重點審查有無法律規定的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審查合同是否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登記或者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政府採購主體包括採購機關和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採購機關分爲集中採購機關和非集中採購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採購事務:
(一)統一組織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項目;
(三)受其他採購機關的委託,代其採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政府採購項目,由各非集中採購機關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採購。
《民法典》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