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合同主體、形式、內容、和訂立程序。
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合同形式應當符合法律要求,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內容應重點審查有無法律規定的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審查合同是否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登記或者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政府採購主體包括採購機關和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採購機關分爲集中採購機關和非集中採購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採購事務:
(一)統一組織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項目;
(三)受其他採購機關的委託,代其採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政府採購項目,由各非集中採購機關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採購。
《民法典》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