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金的認定過高標準是什麼?

一、合同中違約金的認定過高標準是什麼?

合同中違約金的認定過高標準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實際損失;

2、現實履行及現實利益;

3、違約方的過錯程度;

4、可期待利益;

5、公平公正原則;

6、誠實信用原則。

通常情況下,各級法院認定違約金綜合上述各種因素,如果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就構成民法意義上的違約金損失要求過高。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合同違約金包括哪幾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是不可缺失的,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當違約發生後,主張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認定是過高的標準。合同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訴,請求降低違約金比例,法院也會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一個合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