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中間方應該如何處理?

一、合同違約中間方應該如何處理?

合同違約中間方應該如何處理?

1、不管是合同的中間方,還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若是違約都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處理糾紛,對於合同沒有約定的也可以臨時約定。約定不成,也可以起訴。

2、針對合同對方違約的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要求合同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是違約對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本企業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違約對方是否情願,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守約的一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2)要求合同相對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相對方違約的,守約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違約對方支付違約金。

(3)要求定金擔保合同相對方違約,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及《民法典》向對方收取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違約方履行債務後,可將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違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相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守約的一方造成損失的,守約的一方有權提出索賠,具體賠償金額可以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確定。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1、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2、無過錯的違約行爲,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爲,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爲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爲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全面履行

這裏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對於已經與其他的公民、單位簽署了合同的合同當事人來說,若是發現對方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且對方的違約行爲導致自己的經濟權益受損,那麼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