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
1、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應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無論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多麼充分,都有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的風險。這裏的“三個月”是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