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由誰享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合同解除權由誰享有

合同解除權由誰享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因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解除合同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對方解除自不待言;因一方聲明不履行或一方違約,對方有權通知一方解除合同亦無疑義。

問題是違約方可否根據第94條第(2)、(3)、(4)項請求解除合同?如甲方遲延履行,乙方向法院告其違約,並要求其實際履行,對方可否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而免除其實際履行義務?原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很明確,只有違約方的相對人可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條、第96條從文義上看似不禁止違約方援引第94條解除合同。考慮到合同法雖然沒有規定實際履行原則,但全面履行本身包含有實際履行的內容,爲保證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使對方能圓滿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應認爲違約方不得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只能等待對方通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樣的

合同解除的程序,因解除的根據不同而不同。

協議解除該因協議生效而使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其他情況因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使原合同解除。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自辦理該批准、登記手續時起,合同解除。

通知解除又稱法定解除,屬於形成權,只要通知對方即有效(通知須送達對方,否則對方有權繼續履行)。

對方有異議的,應自行請求司法救濟,但救濟的方式,並非起訴對方違約或侵權,只能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新增加了期限限制。該期限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在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時間內。

但是,催告並非行使解除權的前提。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依法取得解除權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行使該權利。沒有在該期限內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不得以對方沒有催告進行抗辯。這有利於促使當事人儘快行使其權利。

一般情況下,在因一方出現可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情形時,守約方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來解除合同的,但解除合同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對方違約的情況而導致您有解除合同的想法時,一定要仔細分析是否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並收集好相關的證據,按照一定的程序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