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雙方過錯違約金,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怎樣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雙方過錯違約金,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怎樣的?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114條第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爲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4、《民法典》第580條——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認

《民法典》第580條規定: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5、增加了違約解除時的違約責任承擔規則,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場合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違約行爲而發生的,並非因合同解除才產生,損失賠償的對象是因違約行爲而產生的損失,合同解除與損失賠償都是違約的救濟措施。因而在合同解除與違約損失賠償可以並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應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時,當事人可以獲得的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綜上所述,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涉及了三種方式,其一,支付違約金;其二,履行義務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透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