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合同無效還是可撤銷的

一、顯失公平合同無效還是可撤銷的

顯失公平合同無效還是可撤銷的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合同,並非絕對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在作出裁決前,該合同還是有效的。裁決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的,按變更後裁決履行,如果被撤銷,那麼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自始無效。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是否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通常具備如下條件:有償合同;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爲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爲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爲的內容並預見到行爲的後果,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麼對行爲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因此,在執行撤銷或者變更合同之前需要事先由法院來裁決是否是無效合同,因爲顯失公平的合同不一定就是無效合同,需要法院來判斷,如果是被判無效的,再由自己決定是否來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