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什麼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當事人在合同當中規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當事人什麼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實際履行

大實際履行作爲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我國《民法典》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爲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爲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係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着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其責任構成如下:

(一)違約行爲;

(二)損失;

(三)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違約金過高過低的參考標準,當事人有請求高速的權利。

一、違約金責任的構成。(一)違約行爲發生,至於違約行爲的類型,應視當事入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二)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二、違約金約定的無效。(一)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二)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金的約定無效;(三)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三、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並罰。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合同作爲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若未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違約責任。在司法實務當中,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包括實際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