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形態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形態是什麼
律師解析:1、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
(2)預期不能履行。
2、實際違約。
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3、不適當履行。
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4、其它違約行爲。
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1、預期違約。(1)預期拒絕履行;(2)預期不能履行。2、實際違約。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3、不適當履行。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4、其它違約行爲。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