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的是否合法

一、合同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的是否合法?

合同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的是否合法

合同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的條款是合法的,但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二、合同中可以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民法典》第585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585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定金的法律性質有哪些?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着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爲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爲便捷,較爲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爲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民法典》第586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儘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爲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爲,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之債,而不適用於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爲反擔保。而且多爲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後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爲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綜上,合同不會因爲違約條款中既有違約金也有定金就不受法律保護,只能說違約金和定金可以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選擇。而且定金都是籤合同之前就交的,司法實踐中籤合同之間就交了定金的,違約一般都是適用定金條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