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