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合同一共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本約合同,另外一種就是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算是一種獨立的合同,作爲合同就會有違約條款的有關規定,那麼預約合同的違約條款是否會和其他合同的違約條款有一定的區別呢,會有什麼樣子的特殊要求呢。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問題如下所述。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一、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合同分爲預約和本約。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約則是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預約是獨立契約。預約是獨立的合同。預約生效後,當事人負有履行預約所約定的訂立本約的義務,只要本約沒有訂立,就是沒有履行預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同時,按照《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他權利轉讓或者有償合同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由於法律尚未對房屋租賃的預約合同加以明文規定,所以,其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可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預約,使預約合同成爲有名合同,明確了預約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違反了預約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等法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區別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係的存大爲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係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係,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爲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於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着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爲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根據上文的描述預約合同違約同樣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預約合同違約的話都需要按照預約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進行違約賠償。因爲預約合同也算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具有合同具備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