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引起的時間違約是不是合同違約

一、疫情引起的時間違約是不是合同違約

疫情引起的時間違約是不是合同違約

此次疫情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暫未對此問題發佈相關的司法解釋,但在湖北省等地方法院相繼發佈的司法檔案中均指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爲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所引發的糾紛,應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本次疫情屬於法律規定中的不可抗力。因此,本次疫情屬於法律規定中的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合同因爲疫情的緣故完全沒有辦法履行,而且無法履行的一方不存在着過錯,則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透過引用法律規定中的免責事由,向對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免責。最終免責的範圍依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而定。

但是,如果疫情不影響履行合同根本條款,則義務方仍應履行合同,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未履行的一方本身存在過錯,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有履行瑕疵,比如未按照國家質量標準提供服務,之後又遇到疫情導致未能履行合同的,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疫情影響發生前已經遲延履行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典》,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即,在本次疫情期,在合同履約方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如因疫情的影響導致合同主要義務未能履行的,不能將定金用作違約金。

二、疫情導致合同未履行雙方還需履行合同麼?

對於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向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檔案、被隔離就醫的證明材料、行程班次被取消的證明材料等。

對於未受疫情影響的一方,在收到未履行方的通知後,也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自身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除此,若雙方在合同中已對發生不可抗力後各方的義務及處理程序有約定的,當事人還需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綜上所述,疫情引起的時間違約如果沒有合同相關約定的,不算是合同違約行爲。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關於出現不可抗力後的處理方案,則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還是要積極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