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金與定金可以同時索賠嗎?

一、合同中違約金與定金可以同時索賠嗎?

合同中違約金與定金可以同時索賠嗎?

合同中違約金與定金是不可以同時索賠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爲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爲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爲原則,以賠償性爲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爲目的,是作爲一種擔保形式被擔保法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爲,爲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爲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爲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爲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爲後交付的。

5.法律後果不同。

依照我國《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爲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於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簽訂合同時合同中會規定出違約的行爲以及相關的違約處理方式,有的還會涉及到定金的問題。如果因爲某些問題導致出現了違約的情況的,這就不免會涉及到違約金和定金的問題,但是合同法中對於該問題有明確的規定,違約金和定金是不能同時索賠的,並且違約金的比例不能超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