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按時完工違約金怎麼辦?

一般我們在擬定合同的時候,都會雙方協商後約定違約責任,但是有時候也會出現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甚至可能出於信任等原因未約定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情況。在後期出現違約情況時,便不知道如何處理,特別是在建築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拖延交付工程的情況較爲常見,給發包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失,帶來許多麻煩。

工程未按時完工違約金怎麼辦?

工程未按時完工違約金怎麼辦?

如果建築工程合同中無約定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因爲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麼可以按照以下方法來解決:

1、可以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包括交付時間、逾期交付的違約金、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等。

2、發包人對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違約行爲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因此,發包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對於已經完成的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1)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3、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是損失計算的標準實踐較難掌握,處理時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證明損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計算。其中,三種具體的處理利息起算標準: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建築工程合同不同於一般合同,其涉及的金額較大,涉及的人員也比較多,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可能會造成較大的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對於違約金的支付一般會按照工程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內容進行賠償。違約金一般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與工程方進行協商,進行違約金的約定。如果協商不成,且工程未按時完成,那麼當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約條件當中所規定的情況。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違約金的法律知識,可以登陸本站網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