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1、在借款合同中對於那種雙方的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那麼,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是否應該承認它的效力?這個是存在兩種相反兩種觀點的。

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其中持有肯定意見的一方認爲,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禁止在借貸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這個事情,那麼這個就是屬於可以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的範圍內,應該承認它的法律效力

另外的持有否定意見的一方則認爲,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限定了在借貸合同中違約一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僅僅是支付超過所規定的的期限的利息,而且借貸合同上面的物品指的是貨幣,所以說借錢人的利益損失方面只能是利息損失而已。

綜合上述可見,借款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嗎?我國目前的法律的解釋和司法的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2、違約金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呢?如果想要確定借貸違約金的效力的話,那麼,就是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也就是說違約金是補償性的呀還是懲罰性的呀,進行一個全面的分析。

對於違約金性質的界限定製主要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條,該條例的第一款規定的是:‘’合同當事人是能約定合同中的另一方在違約的時候,根據當時的違約情況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給對方的,不過,也可以約定用賠償的計算方式,也就是因爲違約產生的損失的計算方式。”這一規定充分的體現了對於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的這個特徵,還體現了違約金的數額同實際損失的數額互相匹配這一理念。

同時,該條例的第三款規定的是;“如果當事人遲遲沒有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話,那麼等到當事人支付了違約金以後,債務還是要繼續履行的。”這一條例體現了違約金是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的。由此可知,我國的合同法對於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爲主的是補償性的,爲輔的是懲罰性的。

所以,我國立下法律對違約金的兩個屬性的這種認可,也就是已經決定了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當中就互相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質進行一個確定,而且這個也允許了當事人在合同中將違約金的性質約定成懲罰性的。

3、我們就拿民間的借貸合同來說吧,如果當事人是在超過所規定的期限裏還款了約定的違約金的話,這個也就相當於是我國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那樣是屬於延遲履行違約金的,是帶有一定懲罰性質的,這個是擔保了對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起到一個對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督促作用。

那麼,至於我國合同法中的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認爲該條規定顯示的是借款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是這也並沒有排除違約金等或者是借款人以其他的形式承擔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方式和超過所規定的期限的利息這兩種方式並沒有衝突。在生活實踐中,大多數的法院也是予以承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

所以,就民間借貸合同而言,作爲承擔責任的種方式,應該是允許當事人因爲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的。雖然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只要是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就可以在借貸中作出違約金的約定。不過約定的違約金的具體比例,法律的規定一般是不能超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