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品牌代理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服裝品牌代理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服裝品牌代理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託人須按委託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

(1)、委託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託合同爲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係,不能因此而產生受託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託人不得以委託人未予付費用作爲自己不履行受託義務的免責。但是依委託事務的性質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例如委託律師起訴而預付案件受理費),委託人不與付費用的,受託人可以拒絕處理委託事務而不承擔責任;

(2)、如果委託人不預付費用,受託人並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爲委託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託人並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託人和受託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託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託人也可透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託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爲,且此時的過錯在與委託人,因此,若委託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託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託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託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後向委託人求償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委託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託合同已有償爲原則,以無償爲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爲無償,則應推定爲有償。在委託合同爲有償且受託人完成了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託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託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並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託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委託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爲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託人完成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委託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託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此處所指的條件,是指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致使委託合同解除或委託事務不能完成,亦即受託人在處理受託事務上沒有過錯,或者說不存在於合同解除有因果關係的過錯。

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爲等情況。於此情形下,除委託合同有特別約定外,受託人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與處理委託事務的情況或付出的勞動效果相適應的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託人提出的解除委託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例如,受託照顧病人,後因受託人自己身體原因而無法繼續處理受託事物而主動辭去委託。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託人的違約責任

受託人不履行委託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作出判斷。但應注意,委託事務的處理結果是否對委託人造成損失,不能作爲受託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只有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才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對於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受託人過錯程度的要求,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所不同。

在委託合同爲有償的情況下,受託人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即爲有過錯。而對於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二、簽訂委託合同的義務有哪些

1、受託人應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託活動,委託人纔會承認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而產生的行爲後果。

2、委託合同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委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爲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一般來說,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透過訂立委託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爲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託人來承擔,所以委託人在選擇受託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

因此,委託合同強調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託人必須親自處理委託事務,非經委託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託人不得將委託事務擅自轉委託他人辦理。

3、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爲

委託合同系以受託人辦理受託事務的行爲爲客體是因爲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透過受託人辦理一定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受託事物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但是,所託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進行委託。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性亦可是無償性

自然人之間的委託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係,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係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爲複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託合同,一般都是有償的。

需注意的是,委託合同的有償性應該把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報酬與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相區別。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並非合同中的對價關係,因此並不表現委託合同的有償性。

5、委託合同爲雙務合同

委託合同一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受託人主要有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託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託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託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託合同爲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

6、委託合同爲諾成不要式合同

委託合同的訂立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還應有受託人的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而願意爲其辦理委託事務的承諾。如果受託人予以承諾的,則委託合同自該承諾生效之日起即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爲作爲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託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

最後,委託合同的細節一定要注意,並且要注意委託合同的法律義務,必要的時候可以簽訂附件合同,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雙方因爲委託合同的漏洞而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