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於定金和違約金如何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合同法》將被廢止。合同法對於定金和違約金如何規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中有對應規定。

合同法對於定金和違約金如何規定?

民法典對於定金和違約金如何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爲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爲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爲原則,以賠償性爲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爲目的,是作爲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爲,爲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爲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爲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爲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爲後交付的。

5.法律後果不同。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和違約金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雖然都是對於違約情況的賠償金額,但是二者並不能同時進行。定金所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前雙方所約定的金額類擔保,適用時間也是在合同簽訂之前。而違約金則是在合同的驗收過程當中所需要進行賠償的金額,主要是用於對於違約責任的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