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等同於債務履行期間視爲未約定保證期間嗎?

      我們會看到很多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期限是早於或是和債務的履行期限一樣,而有些也會約定只有在債務人還本付息之後才能終止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對於上述的問題很多人都覺得沒有什麼問題,認爲只要是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就可以,在履行合約的時候雙方只要不違反合約中的規定就沒有什麼問題。但是事實上卻有很大的問題,因爲合約問題癮大糾紛是很常見的,很多人最終也只能透過訴訟來解決。

保證期間等同於債務履行期間視爲未約定保證期間嗎?

      如果合約中約定的擔保時間和還款期限一致甚至是早於還款期限的話視爲沒有約定擔保時間,也就是約定根本就不會產生法律效力,這時候即便是有約定也按照無約定來處理。

      很多人在做擔保人的時候都約定很短的保證期甚至在還款日期之前,擔保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爲了自己能夠早點的免除擔保責任。比如甲借乙的錢讓丙做擔保人,約定的還款時間是六個月,而約定丙的擔保時間也是六個月,顯然這就是擔保時間等於還款時間。但是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如果擔保時間等於履行債務的時間甚至是遭遇履行債務的時間,就視爲沒有約定擔保之間,這時候擔保時間就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債務履行期滿六個月之內,擔保人仍舊要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還款。

      所以,即便是雙方約定了保證時間,也會因爲違法而無效,這時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從債務逾期之日算起六個月之內,擔保人仍舊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從這裏就可以看出,如果這樣約定的話,不僅不會縮短擔保時間相反還會延長。

      還要注意的是如果合約中有知道債務人還本付息之後擔保人才能免除擔保責任,這種條款也是不可行的,因爲在我國的法律中有上述的類似內容的話,就視爲約定不明確,保證期就是債務逾期之日算起的兩年之內。

      還拿上述的例子來說:如果雙方約定的是如果一年半年之後甲沒有還款的話,直到甲還本付息之後,丙才能免除擔保責任,這時候也視爲雙方沒有約定,擔保時間就是從逾期之日算起的兩年。如 果乙在兩年之內都沒有提出要求丙履行合約的話,丙就不需要再承擔擔保責任。

      所以在簽訂合約的時候最好不要有上述類似的條款以免在履行合約的時候引發糾紛。如果因爲不確定怎麼訂立合同而有這樣的條款的話,並且因此引發糾紛,這時候建議及時透過協商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要透過訴訟來解決,這時候建議找專業的律師介入,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