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約定一方違約金責任是否有效

一、合同只約定一方違約金責任是否有效

合同只約定一方違約金責任是否有效

是有效。無效合同包括以下幾種: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爲能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爲能力;

(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強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後,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2、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4、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擔保責任。

依照《擔保法》規定,爲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爲我們介紹了合同只約定一方違約金責任該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們要知道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合同需要保證訂立雙方都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還要約定好雙方應該履行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