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是如何體現的

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是如何體現的
所謂情勢變更的效力,是指由於合同以外的社會背景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將嚴重導致雙方利益不公平的現象。根據合同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6條的規定,情勢變更發生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表現爲變更合同和終止合同兩個方面。
所謂的變更合同,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經審查認爲情勢變更的情形存在,但認爲合同尚有履行的價值時,透過對合同履行價款、時間、方式等方面的調整,來重新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比如,將原本200元/噸的價格上調至400元/噸。
所謂的終止合同,是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透過審查認爲合同的履行已無意義或透過變更合同內容,仍不能消除不公平結果,則只能終止合同關係,徹底消除不公平現象。
律師建議,在實踐當中,不要輕易引用這樣條款,因爲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認定情勢變更時的標準相當嚴格;如果引用不當,不但會導致自己變更或終止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還可能面臨構成違約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