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呢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3、情事變更的發生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
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