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轉讓流程適用於什麼原則

一、合同變更轉讓流程適用於什麼原則

合同變更轉讓流程適用於什麼原則

合同變更轉讓流程必須要適用合同雙方一致同意進行變更的原則。合同變更條款是指合同雙方一致協商進行變更合同當中的有關條款。合同變更需要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透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透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二、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檔案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規定有如果當事人要出讓或者轉讓土地的話,那麼必須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的審覈和許可,雙方可以透過協議、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國有土地的轉讓和出讓,進行出讓時,應簽署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