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原則是什麼

原則和條件是有的,主要如下:

合同變更的原則是什麼

一: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三: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有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