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原因是什麼

合同變更的原因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並結合實踐,在以下情形下,能夠引起合同的變更: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的;
2、一方在重大誤解情況下訂立了合同,而後向法院申請變更合同的;
所謂的重大誤解,僅指對交易本身內容的誤解,並且這樣的誤解會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纔可以請求法院變更;並非所有的誤解都可以變更。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對方向法院申請變更的。由於這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相對方意思表示有瑕疵,並且會因此導致雙方合同利益嚴重失衡,所以法院也允許對方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
4、因情勢變更可以合同內容的變更。由於非合同當事人引起的,社會大環境的變化,如果繼續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將導致一方或雙安利益嚴重受損,爲了公平起見,法院可根據一方的申請對合同內容強制進行變更。
5、由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變更。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內容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可能變更按其他方式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以意思自治爲原則,同時也講究一個公平原則,在合同利益嚴重失衡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協商或透過法院、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