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和自己的單位之間爲了確定勞動關係而簽訂協議,裏面明確了雙方之間的一些權利和義務,而勞動合同變更是說在合同依法簽訂以後,還沒有開始履行或者是合同還沒有履行完之前,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之後,對合同的內容進行部分的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一種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的變更不是隨便就變更的,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依法進行變更。

第一,當事人如果提出變更合同,提出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就是說在合同生效以後到合同有效期到來之前,還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期間進行,如果合同到期了,已經履行了全部的義務,就不能再變更合同了,而如果合同到期,當事人還沒有履行合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那麼就屬於違約行爲,是不能夠提出合同變更的要求的。

第二,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只能是變更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內容。如果變更了合同的全部內容,就是不是變更合同,而是廢棄停止原有合同或者是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一少部分內容是影響了全局效力的內容,也不能稱之爲變更勞動合同,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

第三,合同的變更,一般是對原合同的內容做一些修訂或者補充或者刪減。這樣的變更是要符合國家的法律的,只有依法變更才能夠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合同變更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必須要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做出一些必要的修改,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的變更合同的內容,而且除了變更的條款以外,原來合同中的條款都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簽訂勞動合同一樣,都要經過建議和承諾兩個階段,先由需要變更合同的一方提出變更的建議,說明爲什麼要變更合同以及需要修改的內容,提供給對方,而對方在收到建議後,需要在一定期限內答覆對方,如果對方願意接受提出的建議,雙方就可以變更合同,但如果不能或者不能全部被對方接受,那麼就需要進行協商,如果引起爭議那麼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還要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鑑證。

綜上所述在變更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的就是,變更合同的時效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變更要及時進行,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的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