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協議是否適用情勢變更

行政徵收協議是否適用情勢變更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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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重大變更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所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案例一中,乙公司因發展之需要欲遷移至北京,這使得甲與乙公司原本簽訂的在上海工作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此情形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實質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法上的體現。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生效後,發生當事人不能預見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害的,該當事人可以與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變更或解除的法律規則。它是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關係中的具體運用,其目的在於排除因情勢變更導致的顯示公平結果,平衡、協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維護社會公平和經濟流轉秩序。



    綜上所述,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是確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的,但是如果更改合同中的工作地點的話公司應該與員工協商,公司方面是沒有權利單獨修改的,如果對員工的影響不大,那麼員工應當聽從安排,如果影響不大的還是要適當的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