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開頭無簽名最後有簽名有效嗎?

一、合同開頭無簽名最後有簽名有效嗎?

合同開頭無簽名最後有簽名有效嗎?

有效,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後簽名的就是有效的,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合同生效的條件

1.行爲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民事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爲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爲民事法律行爲,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爲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可以透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爲人具有訂立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這也就說明,行爲人可以是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即行爲人可以與合同的當事人爲同一人,也可以出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甲爲乙之代理人,甲以乙的名義與丙訂立了合同,但甲只能爲行爲人,而不能爲合同的當事人,真正的合同當事人是乙和丙。正是由於代理制度的介入,才使得那些欠缺相應的行爲能力或專業知識的人也可以成爲合同的主體,以維護和實現自己的權益。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爲人的表示行爲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爲真實。意思表示中含有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爲這兩個要素,因此而產生了三種學說。一是“意思主義”,認爲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以內心意思爲準。二是“表示主義”認爲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應以外部表示爲準。三是“折衷主義”,或以意思主義爲原則,外部表示爲例外,或以表示主義爲原則,內心意思爲例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應該屬於“折衷主義”,即以表示主義爲原則,內心意思爲例外。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於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合同是否有效應當基於實際的合同要件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有關簽名的認定上,必須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確定,如果存在一方脅迫簽訂的合同,那麼即使簽字了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