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委託書,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無權代理

無委託書,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無權代理
律師解析: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及處理:
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退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其後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擔。
2.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透過行使微銷權,使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則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該合同均有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