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傳真合同的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
傳真件合同文字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僞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
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電話記錄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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