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傳真合同也就是以傳真的形式訂立的書面合同,對於傳真合同,當事人都比較關心其效力問題。那麼傳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呢?如果發生了傳真合同糾紛,對於傳真合同的證據效力如何呢?我們知道,一般來說如果發生了合同糾紛,合同則是比較重要的證據,而對於特殊形式的傳真合同,其證據效力也影響着合同糾紛的結果。對於上述問題,本文將一一爲您進行介紹。

傳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傳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 建議商友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 並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 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 同時,雙方應互相快遞簽字蓋章的合同原始文字。

確認不一定都要當面,只要足以證實雙方訂立合同及其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可以多種方式,當面確認較爲保險,但不是唯一的。應儘量持有雙方互相確認的合同原始文字,並注意合同當事人主體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

隨着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數據電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發生商務糾紛後,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部分商友認識上還存在一定誤區,尚需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客觀分析,並公正認定其證據效力。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可否作爲有力證據使用,要結合雙方合同是否有約定使用這一形式。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爲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郵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尚需分析案件關聯事實,並斟酌具體情況來依法認定。

二、傳真合同的證據效力如何?

1、傳真件可以單獨作爲認定合同關係的證據

傳真是一種片、圖表、合同、檔案、設計圖紙等文字和圖像資料,利用傳真機,按照原樣傳遞給對方的一種通信方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傳真方式達成的合同或協議爲法定的書面合同形式,傳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傳真手段的特點要求使用者必須將要約或承諾的條款及簽字的書面文字直觀地傳送給對方,在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簽字以傳真的形式出現在正式的合同文字中,因此,傳真件的合同仍然屬於書證中的原件。由此可見,傳真件應當可以單獨作爲認定合同關係的證據。

2、並非所有的傳真件都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傳真件在作爲證據時具有三個顯著的特徵:

一是傳真件性質隨客觀事實的不同會產生變化,既可能作爲原件也可能作爲複印件。

二是傳真件內容的真實性很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傳真件的內容。

三是傳真件的儲存時間不長,傳真件上的顯示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根據傳真件的上述特徵,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應區分各種情況。

首先,應明確判斷傳真件的性質,即判斷其究竟是否屬於原件。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傳真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爲原件,但僅以傳輸文字、圖像爲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複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的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但仍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爲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或者,可以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簽署了正式的合同文字,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爲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鑑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透過複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爲原件時雖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透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在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的情況下,只能由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結合自由心證來對傳真件的真假進行鑑別。

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在發生合同糾紛並起訴至法院時,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則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對於傳真合同糾紛亦是如此。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如果是傳真合同,在發生糾紛時,就要對傳真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如果傳真合同被認定爲無效,將對當事人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人們如果採用傳真形式訂立合同時一定要謹慎,有不瞭解的地方要及時諮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