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嗎

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嗎
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先履行抗辯權的要件
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
2、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應區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並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構成不能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應把握:
(1)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
(2)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爲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3)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