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做陰陽合同算違約嗎?

一、買方做陰陽合同算違約嗎?

買方做陰陽合同算違約嗎?

陰陽合同在二手房買賣中普遍存在,但合同並不完全無效。根據2014年《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4條房屋買賣合同陽合同效力的規定,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爲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爲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援。由該會議紀要的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在處理陰陽合同的觀點,並非完全無效,而只是關於價格的約定無效。

二、陰陽合同各方,都存在風險

實踐中,一般交易價格300萬的房子,先簽訂一個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房屋總價款約定300萬,爲了避稅再籤一個合同房屋總價款200萬元,裝修折價100萬元。但是也有的爲了省事第二個合同就只寫了房屋總價款200萬元,這種情況下,賣方就承擔一定的風險。買方可能主張第二個合同是對第一個合同的變更,雙方協商一致房屋總價款變更爲200萬元。並且,第二個避稅的合同通常也是提交給建委避稅的,在建委有備案。買方可能會主張備案的合同效力高於沒有備案。因此,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能夠查明雙方的真實意思,可能會按照200萬的房屋總價來認定。

一方面,根據《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徵管、騙取貸款等行爲的,必要時可一併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即簽訂陰陽合同被審查或舉報後,需要補繳相應的稅款,同時有可能面臨一定的處罰。

同時,中介作爲居間方,也有一定的風險。《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爲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違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與他人發生一些約定,爲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雙方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簽訂合同,並且要在合同中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合同中出現了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約定後,此項合同也是可以被認定是無效合同,出現違約後也是可以透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