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中買方還是賣方擔責

合同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由於“陽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而不產生法律效力

陰陽合同中買方還是賣方擔責

至於“陰合同”的法律效力,則需要具體判斷它的內容,如果“陰合同”的內容合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如果當事人透過簽訂“陰陽合同”的形式來逃避納稅義務,那麼,所謂的“陰陽合同”就屬於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2條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屬於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爲。我國《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陰陽合同中,買賣雙方都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