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世紀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與唐X、XXX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

曲靖市世紀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與唐X、XXX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雲0302民初2575號

原告曲靖市世紀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XXXX9426828M。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區珠江源大道與東XX。

法定代表人:徐XX,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丁XX、海宇棟,雲南權仲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唐X,男,漢族,1986年9月15日生,住雲南省羅平縣。

被告XXX,男,漢族,1970年9月19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區。

原告曲靖市世紀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訴被告唐X、XXX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5月2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靖市世紀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丁XX、海宇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X、XXX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8月,被告唐X向原告市世紀花園大酒店預定會場開會和開會期間餐飲供應,後使用了會場和接受了餐飲服務,經結算費用爲43958元,被告唐X稱經濟困難至2016年2月5日出具欠條,該欠條內容爲:今欠世紀花園酒店會場費、餐費共計43958元,歸還日期2016年4月15日以前結清。欠費人唐X,擔保人XXX。欠款屆滿後被告未清償欠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會場費、餐費人民幣43958元及利息209.55元,並判令被告承擔逾期利息自起訴之日至全部清償之日。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唐X、XXX未作答辯。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二被告身份證: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2、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欠款的事實。

本院認爲,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被告唐X、X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過庭審,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5年8月,被告唐X向原告市世紀花園大酒店預定會場開會和開會期間餐飲供應,後被告唐X使用了會場和接受了餐飲服務,經雙方結算費用爲43958元。被告唐X因經濟困難未支付該項費用,2016年2月5日被告唐X出具欠條,欠條載明:今欠世紀花園酒店會場費、餐費共計43958元,歸還日期2016年4月15日以前結清。欠費人唐X,擔保人XXX。欠款屆滿後被告未清償欠款。

本院認爲,餐飲服務合同是餐飲服務機構和人員與消費者約定的一方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另一方支付費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曲靖市世紀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唐X提供了會場及餐飲服務,被告唐X應按約定及雙方結算的費用支付會場費、餐費共計43958元及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被告XXX爲該筆欠款提供擔保,原告要求被告蘇雪應承擔連帶還款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唐X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支付原告曲靖市世紀花園大酒店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幣43958元,利息209.55元及自2016年5月27日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二、被告XXX對該筆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89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唐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後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長  楊 躍

人民陪審員  金朝蘭

人民陪審員  沈中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