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與中國XX公司、中國XX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

XXXX公司與中國XX公司、中國XX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龔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振,XXXX律師。

委託代理人衛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公司,營業地XX市。

負責人吳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朱XX,北京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景XX,北京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

上訴人XX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平安XX公司”)、被上訴人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平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靜民四(商)初字第28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振、衛XX,被上訴人平安XX公司委託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平安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XX公司以其所有的滬MSXXXX車輛向平安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由被告平安XX簽章),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XX公司對該機動車投保車輛損失險人民幣290,906元(以下幣種均爲人民幣),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部分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爲非營運企業或機關車輛的自燃、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照料)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人按合同規定負責賠償;該條款責任免除部分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附加險中有涉水行駛損失險,該險種的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造成發動機損壞的,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發動機的修復費用。2014年9月16日,XX公司駕駛員衛XX向平安XX公司提交索賠申請書,稱其駕駛滬MSXXXX車輛時衝入水坑導致熄火,並無二次發動。平安XX公司以該車無涉水險爲由拒賠。嗣後,XX公司將車輛進行了修理,並支付維修費58,942.5元。

另查明,本案保險單中保險人處記載爲車行業務二部。平安XX公司在庭審中當庭提供的保險條款爲《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該條款附加險中無涉水險。關於XX公司支付的維修費中是否包含修理發動機以外部位的費用,XX公司稱無法確定;平安XX公司認爲,除XX公司提供的維修清單中第17、21、23、25、26、27項以外的其他項目均屬於發動機修理項目。

一審中,XX公司訴稱,其工作人員並不知道水坑深淺,該事故屬於意外,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免責事由無權拒賠,遂要求判令平安XX、平安XX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費58,942.5元,訴訟費由平安XX、平安XX公司承擔。平安XX公司辯稱,XX公司應當提供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證明;XX公司有故意駛入水中的嫌疑,發動機是否由於二次事故而導致損害無法確認;XX公司未購買涉水險,故不屬於保險範圍;願意賠償XX公司車輛拆裝和輔料費用4,750元。平安XX未作答辯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保險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合同纔是確定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依據。現XX公司否認收到過保險條款,又對平安XX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不予認可,因此本案首先應明確要適用的保險條款。雖然XX公司在庭審中稱其是電話投保,但從XX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記載可知,XX公司實際是透過車行渠道購買的保險。平安XX公司庭審中提供的保險條款爲《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該條款爲電話營銷專用,因此顯然不是本案係爭的保險條款,故准許平安XX公司撤回該份證據。XX公司對平安XX公司庭審後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雖不予認可,卻不能提供其認爲正確的保險條款,僅憑平安XX公司更換證據的行爲並不能推翻該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對平安XX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予以採納。

關於平安XX公司是否有權拒賠,原審法院認爲,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以保險責任範圍爲限。根據雙方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主要賠償的是在碰撞或自然災害中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XX公司駕駛員是在天氣狀況良好、沒有暴雨的情況下,明知路上有長段水坑仍然主動駛入。儘管其主觀上對水坑深淺可能並不知曉,但作爲審慎的駕駛員,應當認識到水坑可能過深而導致車輛熄火,如果操作不慎更有可能造成發動機損壞。XX公司駕駛員放任了因涉水行駛可能導致發動機進水的後果,被保險車輛損失又並非因碰撞或暴雨等自然災害造成,因此本案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平安XX公司有權拒賠,被保險車輛的修理費應由XX公司自行承擔。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是責任免除條款適用的前提,因此本案中不應適用責任免除條款。至於XX公司認爲其無從瞭解應當投保涉水附加險,原審法院認爲,提示投保人投保附加險並非保險人的法定義務,若以保險人未對附加險做提示說明爲由讓其承擔附加險約定的保險責任,顯然不合情理。平安XX公司自願賠償XX公司車輛拆裝和輔料費用4,750元,於法不悖,予以准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判決:一、平安XX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XX公司保險金4,750元;二、XX公司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案件受理費1,273.5元,減半收取計636.75元,由XX公司承擔585.81元,由平安XX、平安XX公司承擔人民幣50.94元。

原審判決後,XX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未收到相關保險條款,對免責條款一無所知,免責條款對其不生效。其從積水道路透過的行爲不是故意的涉水行駛,其已盡謹慎駕駛義務,因意外導致涉案事故,應屬保險理賠範圍。故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平安XX及其XX分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費58,942.5元;一、二審訴訟費由平安XX及其XX分公司負擔。

被上訴人平安財險XX分公司辯稱:保險條款已經交付XX公司,XX公司在事故發生前對條款交付未提出過異議。上訴人未購買涉水險,且其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受損不屬於車損險第一條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平安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上訴人XX公司提供事故現場照片,證明其當時遇同側前方車輛停靠無法通行而開至另一側車道,導致涉水。

二審中,本院要求上述人XX公司當庭提交其所持有的保單原件、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原件,經覈對發現,上述材料左上角處均有訂書機針孔的裝訂痕跡,針眼位置基本一致。

本院認爲,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保險責任範圍的認定應以保險合同的約定爲依據。對於不屬於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賠償責任。本案中,上訴人XX公司稱其未收到相關保險條款,但對所持有的保險條款原件上的裝訂痕跡與保單原件裝訂痕跡基本一致的情況,XX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釋。故其稱未收到過係爭保險條款,本院不予採信。而無論是平安XX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電話營銷保險條款,還是XX公司持有的保險條款,車損險條款第一條約定的保險賠償的事故範圍一致。從本案事故現場照片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來看,事發積水道路是專門爲駛離建築工地的大型車輛清洗車胎所設定,被保險車輛從此處駛過而導致包括髮動機在內的車輛損失。該車損原因不屬於係爭車損險保險條款第一條約定的保險事故。在XX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車損是因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情況下,平安財險XX分公司拒賠具有合同依據。至於車輛拆裝費和輔料費用4,750元,系平安財險XX分公司自願賠償,本院不予干涉。

綜上所述,上訴人XX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援。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73.5元,由上訴人XX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XX

審判員周菁

代理審判員王益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靳軼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